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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解也是证据——杭检实案实训第二讲来了

杭州检察 2021-04-26

“排除合理怀疑必须量要充分,质要确实,证据形成锁链。”9月9日上午,杭检实案实训第二讲在17楼会议室开讲。


时间:9月9日上午9:45—12:00

教师:杭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吕静

主题:零供案件的审查办理

授课方式:视频会议形式,在杭州市检察院设主课堂,各基层院设分课堂

参加领导和人员:市院“实案实训”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教研室成员、教学组成员和刑检业务分管领导,两级院刑检、未检部门全体干警。



吕静主任台风稳健,娓娓道来,从零口供案件的内涵出发,提出在审查认定零口供案件时,关键要排除合理怀疑,把握证据量要充足、质要确实、证据形成锁链三个原则。


她结合自己主办的方某某盗窃、陈某某贩毒、应某某受贿、蒋某某抢劫等近20个零供实案,总结出办理此类案件的实用方法:一要高度重视和严密审查犯罪嫌疑人辩解,对其进行针对性讯问及作相应补证,寻找和总结矛盾之处。二要重视对现有在案证据的深挖,特别是要善于运用笔迹鉴定、反向辨认、职业经历审查等补证方法。三要设法排除证人有意诬陷或证人受到诱、逼供等合理怀疑。四要构建证据体系,证据间应形成锁链,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方可认定。

Tips1

法律规定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那么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告知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有没有违背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让嫌疑人如实供述是否有法律依据?此处请注意关键词“强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此处再请注意关键词“应当”。

Tips2

全程零口供,认罪态度恶劣并非法定从重处罚事项,该如何实现区分和惩戒目的?举例某涉黑案件,公诉人在法庭讯问环节连问六个问题,主犯均沉默应对。面对每一次沉默,公诉人都可以提醒合议庭关注相关情节有在案证据予以印证,提醒被告人保持沉默就是自行放弃辩解,潜移默化中形成负面评价。

Tips3

如何在或真或假的辩解中抽丝剥茧、探寻真相?高度重视和严密审查犯罪嫌疑人辩解,展开层层递进式的细节讯问及作相应补证,寻找和总结矛盾之处。一个谎言总需要更多个谎言去弥补。



吕静主任的讲课对零供案件中的证据审查、甄别、挖掘及运用,刑事诉讼疑难复杂问题的具体处置应对,和抗点深入挖掘及抗诉充分说理等具体实务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来听听学员们怎么说

此次实案实训第二讲依托本周开班的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检察实务培训开展,整个培训突出“实案实训”和“检察官教检察官”。


“庭审永远是一门遗憾的艺术,我们要在实战、遗憾和试错中体悟总结和提升。”义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优秀公诉人傅忆文围绕出庭公诉人员的任务,讯问、询问的规则和技巧,举证、质证阶段的注意点以及公诉意见、法庭辩论四个方面讲述公诉出庭技巧。


小到宣读起诉书时的仪态、眼神和语调,大到法庭辩论阶段法律适用和量刑意见的发表,傅检的整个授课过程既着眼于出庭公诉的全局效果,又注重每个环节的具体细节,且法言法语的运用衔接自然,值得每位公诉人深入学习。



除吕静主任以外,其余课程均由第三检察部和基层院负责。



如何办理典型案例——以李骏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例

市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张海峰


张海峰副主任以最高检34号指导案例——李骏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例,结合杭州地区经济形态和案件类型实际,通过挖掘案件的特殊点,借助外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等方式讲授如何培植典型案例。


P2P案件的审查办理

市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王毅


王毅副主任对杭州地区两年以来办理P2P网贷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通过回归到P2P平台信息服务中介的应然本质,来对比当前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充当信用中介的实然状态,对此类案件的证据调取、案件审查和定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市院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林杜娟、滨江区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潘菲、余杭区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高瑛还与参训人员分享“2020年洗钱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介绍与办理”。


文案 | 方芳、金晶

摄影 | 何驭斐、郑凯予

供稿 | 第三检察部

编辑 | 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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